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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1日 星期六

2010/09/10 第三次讀書會報告綱要


第三次讀書會
時間:2010/09/10 晚上六點~九點半
地點:東吳大學外雙溪校區第二教研大樓十樓傅正研討室(D1002教室)

導讀人:但昭偉老師

報告人:邱博詩

研讀內容:John Rawls. “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 The Law of Peoples. 129-180.


再論公共理性的理念
公共理性的理念包含在良序的民主憲政社會觀中,因為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徵之一為「合理的多元主義之事實」。在公共理性中,擱置整全性的學說,而代以一種可以對公民陳述的「在政治上合理的」的理念。
1   公共理性的理念
1.1    
l   公共理性的理念關心的是該如何理解政治關係(立憲民主政府vs公民、公民vs公民)
l   公共理性理念有五種不同的面向:1)它所適用的根本政治問題;(2)它所適用的人(政府官員和公職候選人);(3)由一套合理的政治性正義觀之族系所給定的內容;(4)這些觀念在「有關以正當法律之形式為民主民族制定強制性規範的討論」中的應用;(5)公民對「這些源自他們正義觀的原則是否滿足互惠標準」的檢視。
l   公共理性是公共性的:(1)它是公眾之理性;(2)它的主題是和根本政治正義有關的公共善;(3)它的性質及內容都是公共的,透過一套合理的政治性正義觀之族系而被展現在公共推理中。
l   公共理性理念並不適用於所有關於基本問題的政治性討論,而只適用於公共政治論壇,包括法官判決、政府官員及公職候選人的話語。相對於公共政治論壇的則是背景文化
l   公共理性的理想:當法官、官員及候選人都遵行公共理性理念,並用認為最合理的政治性正義觀來向其他公民解釋他們所支持某些政治立場的理由時。而公民則彷彿他們自己是立法者,且反問自己,他們最能點合理制定出來的規章有哪些,並迫使政府官員遵循公共理性。
1.2   公共理性理念有五種不同的面向:(3)由一套合理的政治性正義觀之族系所給定的內容;(4)這些觀念在「有關以正當法律之形式為民主民族制定強制性規範的討論」中的應用;(5)公民對「這些源自他們正義觀的原則是否滿足互惠標準」的檢視。
l   當憲法根本要和基本正義問題發生重大爭執時,該如何確保相關公民尊重他們的立憲民主並服從其規章和法律?
·                    講理的公民:公民在根據他們認為最合理的政治正義觀念向彼此提出公平的合作條款,且同意若其它公民接受此條款,他們就願意依條款行事。
·                    互惠性標準:提出條款的人須考慮到接受條款的人是自由平等的公民,條款對接受者至少也得是合理的。
·                    正當的法(legitimate law):所有官員遵循公共理性、所有公民想像自己為遵循公共理性的立法者,則表達出大多數人意見的法律,即稱之正當的法。
ð  以互惠性標準為基礎的政治正當性理念認為,僅當我們真誠地相信我們為我們的政治行動所提出的理由是充分的,此時我們對政治權力的施為才是適當的,這可適用在憲法結構及具體規章和法律兩層次。
1.3   良序的立憲民主也被理解成一種「審議民主」,其中,「審議」是決定性意義的所在。審議式民主有三個根本要素,(1) 公共理性;(2)立憲民主體制的架構;(3) 一般公民自身的知識和願望。我們必須使公共審議成為可能,且視其為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徵,並設法解除金錢的詛咒。






2   公共理性的內容
2.1   當一個公民在他真誠認為最合理的政治性正義觀[1]的架構內進行審思的話,那他就參與了公共理性。所以公共理性的內容由一整套政治性正義觀族系所給定的,而非是由某項政治觀所賦予的。
世上有多種自由主義,公共理性的形式也是各式各樣,每種公共理性之形式都是由一整套合理的政治觀念族系所具體規定。這些公共理性具有一共同的特徵,即互惠判準。這些觀念的特性有三項主要特徵:(1) 一系列特定的基本權利、自由和機會
(2) 賦予權利、自由和機會特殊的優先性,特別是在涉及一般善與至善價值(perfectionist values)之主張時
(3)用以確保所有公民都能有適當的通用性工具,以有效運用他們的自由之措施
每種自由主義都同意把公民視為自由平等之個人,且把社會看成一長期的公平合作體系。但這些理由用不同方式詮釋,會得出不同正義原則公式,及不同公共理性的內容。
自由主義除了程序性的正義原則外,應還包含實質性的正義原則。因此,政治的自由主義不試圖以一種政治性正義觀形式將公共理性永久地確定下來,而允許各試各樣的公共理性的存在、汰換。
2.2   公共理性、世俗理性(secular reason)、世俗價值(secular values)
l   世俗理性:依整全性的非宗教的學說所進行的推理
l   政治價值不是道德學說,雖然自由主義式政治原則和價值本質上是道德價值,但它們卻是自由主義是正義觀所標舉出來的,而落於「政治性的」範圍內。這些政治觀有三項特徵:(1) 它們的原則適用於基本的政治、社會體制;(2) 可不依據任何一整全性學說而被表現出來;(3) 它們可從立憲政制中的公共政治文化的根本理念中推導出來。
l   公共理性的內容就是由符合些條件的一套自由主義式政治性正義觀族系的原則與價值所給定。公共推理的特徵之一即是,它完全是在一種政治性正義觀中展開。
l   某項價值要成為適當的「政治性」價值,必須在社會形式本身也是「政治性的」時候才行,即,得這項價值已在基本結構中以及它的政治與社會體制中實現後才行。
2.3   公共理性的另一特徵時,它的各項政治觀念必須是完整的,每一項觀念都應將原則、標準和理想,以及指導方針都表達出來,讓各項價值獲得排序或統合,以便光靠這些價值,就可以為幾乎所有涉及憲法根本要素與基本正義問題之問題,提供合理的答案。完整性的重要性在於,一項觀念除非是完整的,否則它就不是一個適當的思想架構,不能用以展開對根本政治問題的討論。
3   民主政治中的宗教和公共理性
如何讓那些抱持宗教信仰的人,同時也能支持合理立憲民主政治的合理政治觀?即,如何讓那些有信仰的人對立憲政制表示贊同,即使他們的整全性學說在此可能無法興旺,甚至是衰退?
l   例一:1617世紀時的天主教和新教,當時寬容原則只是一種暫訂的協議而受人奉行=>公共理性在此僅是撫平分歧和促進穩定,而穩定並非是基於正確理由而來的,亦不是來自於對民主社會的政治(道德)理想和價值的堅定忠誠。
l   例二:一個公民對憲政原則忠誠十分有限的社會,公民接受保障宗教及非宗教的及公民的自由之憲法條款接受為政治原則,但這類公民隨時準備抵制某些他們認為會瓦解其地位的法律。
當宗教及非宗教的學說能接受,除了贊同立憲民主制外,否則沒有任何辦法能保障它的追隨者之自由,而又不會與不他講理的自由平等公民之平等自由產生衝突時,才能讓那些有信仰的人對立憲政制表示贊同。我們不是自己在肯定寬容的基礎,而是將它提出來,讓它能既受他人所肯定而又不會與他們的整全性學說相矛盾的基礎。
4   廣義的公共政治文化觀點
4.1   「廣義的公共政治文化觀點」的兩個面向:(1) 依照正當程序,將足以支持任何被引用的整全性學說所希望支持之事物的適當政治理由給展現出來,那就可以在公共的政治討論中引用任何合理的整全性宗教或非宗教學說。羅爾斯稱它為「但書」(the proviso),它區分了背景文化與公共政治文化。(2) 可能存在某些積極的理由,足以把整全性學說引進公共的政治討論。
儘管但書獲得滿足,但將宗教或世俗學說引入公共政治文化還是沒改變公共理性自身中證成的性質與內容。
4.2   在廣義的公共政治文化中表達出,公民對彼此宗教或非宗教學說的認知,讓在民主制度下,公民們之所以忠誠於他們的政治觀念,其根源在於他們所各自信奉的整全性學說獲得承認。這樣,公民對民主政治的公共理性理念的忠誠會基於正確的理由而得到強化。這些學說支持基本的憲政價值,因而也就支持合理的政治性正義觀。
4.3   公共推理是針對公共性證成,其目的是要得到最合理的政治制度和政策。公共性證成不只是一種有效推理,它亦是對他人提出觀點,從我們所接受的且認為他人也會合理接受的前提開始,直到得出我們認為他人也會合理接受的結論。
5   論作為基本結構之組成部分的家庭
家庭是基本結構的組成部分,因為它的主要角色是作為社會之生產與再生產,與文化代際傳承的基礎。
為了把公共理性應用於家庭,它就必須被看成是政治正義的問題。政治原則雖然不直接適用於家庭的內部生活,但它卻是為作為一種體制的家庭施加了極重要的約束,因而保障家庭所有成員的基本權利、自由、與機會。身為公民,我們受政治性正義原則所規定的約束所限制,而身為結社組織成員,則有理由限制這些約束,為組織所合適的內部生活留下自由與繁榮的空間。我們不希望政治性的正義原則直接適用於家庭的內部生活。
即使只有社會基本結構是正義的首要主題,正義原則仍對家庭,以及其他結社組織施加了重要的限制,一個所謂的「領域」或「生活界域」,並不是與政治性正義觀關係渺遠的事物,且它是一個結果,是政治正義的原則在基本結構中直接應用方式與在結構內之結社組織中的間接應用方式所造成的結果。
基本結構是一個單一的社會體系,它的每個部分都會影響其它部分。因此,家庭是一個試金石,可用以檢視這個單一體系是否對兩性提供了平等的正義,若家庭內的兩性分工是完全自願的,則就有理由認為,這一單一體系實現了給予兩性公平機會的平等。
既然民主政治在於追求其所有公民的充分平等,那它就必須有一些為達致這一平等的安排。關鍵問題在於,以性別為基礎所架構出來的體制涵蓋哪些面向,如何劃分?且對這些原則的遵守是否就足以矯正性別體系所造成的過錯,有些尚須依賴社會理論和人類心理學等的共同矯正。
6   有關公共理性的問題
6.1   公共理性理念會不會不合理地限制政治爭論中可利用的話題跟考量因素?而應該採取「不愛限制的開放視角」?
(a)  認為公共理性太具限制性的因素之一是,公共理性企圖不當地預先解決政治問題。
ð  羅爾斯以學校禱告與1984-1985 Patrick HenryJames Madison的辯論為例說明,公共理性的理念並非一種關於特定政治體制或政策的觀點。而是一種有關理由的觀點,公民以這些理由作為他的政治依據,對彼此提出政治性的證成,以說明他們為何支持那些處理根本政治問題的法案、政策。
(b) 公共理性太具限制性,而會導致僵局,使爭議問題無法做出決斷。
ð  在某程度上,僵局的確會發生,但這並不切題。切題的比喻在於,無論是立法者制定法律或法官判決時都必須下決定的場景。在這些場景中,必須訂立一些政治行動的規則,而且所有人都必須有能力對下決定之過程予以合理的支持。就如法官判決需依據法則,而公民在任何憲法根本要素和基本正義問題的爭辯時,也要根據公共理性進行推理,並受互惠判準的指導。
在僵局出現時,從公共理性觀點來看,公民須以他們真心認為最合理的方式來表決這些政治價值的順序。特別是,激烈爭論的問題,如墮胎,公民就須根據他們完整的政治價值排序來進行投票。公共理性的理念並不總是導向一致同意的觀點,但只要公民在辯論中學習,而且過程中遵循公共理性,他們就是在指引社會的政治文化,並加深彼此的理解。
6.2   公共理性賴以為根基的這一套合理的政治性正義觀族系之內容本身太過狹隘。我們應該從我們的整全性學說來看真實或正確的事物。
ð  在公共理性中,以「作為公民的公民」為表達對象的「在政治上是合理的」的理念,對建立在一種所有人都能以自由平等的公民身分而共享的政治推理基礎來說,是必要的。由於我們在尋求適用於政治與社會體制的公共證成,因此我們將個人以公民身分看待,是給定每個人相同的基本政治位置。且若要尋求共用的公共證成的基礎,則用「向分居各處的特提個人或團體提供證成」這種辦法做不到的。
6.3   政治自由主義的核心在於,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同時對一種整全性學說和一個政治性觀念加以認可。但整全性學說及其伴隨的政治性觀念兩者間的關係,常遭致誤解。
當政治自由主義談及各整全性學說間的一項合狂的交疊性共識時,它是指,所有這些學說都支持一個能給予立憲民主社會以支撐的政治性正義觀,而這個正義觀的原則、理想和標準都能互惠判準。相對地,對這類民主社會不表支持的整全性學說,就是不點的學說,他們無法滿足互惠判準,也無法確立平等的基本自由。另外,合理的整全性學說並不會凌駕於立憲民主社會的合理政治價值之上,這項結果,是由政治的自由主義所確立的「在政治上是合理的」這一理由所造成的。
6.4   公共理性理念是不必要的,在建構良好的立憲民主社會上,它一點用處也沒有。
ð  如果沒有公民對公共理性的忠誠和他們對公民素質義務的尊崇,各種學說之間的分裂和敵意遲早會讓它譬各自固化自己的意見。和諧一致有束於公共政治文化的蓬勃活力,有賴於公民對公共理性理的奉獻和實現。
7   結論
7.1   本篇文章羅爾斯關心的問題在於:民主政治與宗教、非宗教的整全性學說到底能不能相容?如果可以,又該如何相容?政治自由主義為了回答這個問題,區分了自我證立的政治性正義觀及整全性學說。根本的問題在於:公共理性是一種政治性的理念,它坐落於「政治性的」範圍內。它的內容是由滿足互惠判準的一整套(自由主義式的)政治性正義之族系給定的。民主與合理的宗教學說間的衝突,在立憲民主社會中合理的正義原則的限制內,被相當程度的緩解。寬容與立憲主社會之其他要要素表示支持的根基理由,與其說是政治性的,不如說公民是在它們是在整全性的學說中發現的理由。
7.2   合理的整全性學說不排斥立憲民主政體的根本要素。且,講理的人有兩向特性:(1)準備好在平等的成員間給出公平的條款,即使他們結果違反自己的利得;(2) 講理的人承認並接受判斷的負擔所產生的後果,這導出民主社會中的合理寬容理念。
「正當的法律」:它適用於政治權威的一般性結構。在認知到全體一致無法達成之事實下,公民們為了能夠做出決策,一部合理的民主憲法必須包含(絕對)多數決或其他相對多數決的表決程序。
7.3    《正義論》是想從社會契約理念,開展出一種正義的理論,藉以反駁長期占據主導地位的功利主義傳統理論。《正義論》希望提出此理論的結構特徵,使它能夠最接近我們對正義的深思熟慮的判斷,從而提出最適於民主的道德基礎。
《政治的自由主義》考慮的問題是,某種整全性學說的人,如何才能使他們同時願意堅持一種作為立憲民主社會之支持基礎的合理的政治性正義觀?
前者,公共理性是由一種整全性的自由主義學說所賦予的,而後者,公共理性則是一種關於政治價值的推理方法,而這些政治價值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所共享,只要公民的整全性學說和民主政體是一致的,這些政治價值就不會侵犯這些學說的領域。



[1] 是一種表達政治價值的觀念,且其是他人作為自由平等之公民也可被合理預期將會合理贊同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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