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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1日 星期六

2010/07/30 第一次讀書會報告綱要


第一次讀書會
時間:2010/07/30 晚上六點~九點半
地點:東吳大學外雙溪校區第二教研大樓十樓傅正研討室(D1002教室)
導讀人:林正弘老師東吳大學哲學系客座教授

報告人:陳中寧東吳大學政治系博士生

研讀內容:Amartya Sen. The Idea of Justice. Ch.17、Ch.18

Ch.17 Human Rights and Global Imperatives

Sen在這邊帶到了全球正義的概念。Sen希望透過其所提出的理性概念:個別的人可能基於理性有不同的思考,但是透過公開討論與檢驗能夠達成某種共識。認為可以超越地域主義,去建構全球正義的準則。所以這之中最重要的是pubic reason的概念。Sen的差異應當是,他主張理性,但是這理性是會有差異的,不是每個人透過理性判斷都能夠找出一致性的答案。因此,公開檢驗成為很重要的機制。

在談到人權的時候,Sen首先提問:「人權是否真的存在」透過「獨立宣言」與「人權宣言」而開展的人權概念是不是僅僅是「bawling upon paper」?(355-356

What are Human rights 邊沁認為談人權是「nonsense」,某種意義上Sen把這種觀點導向:法律說了才算。Sen認為人權的確不像「老邊活在倫敦」,或是法律條文那麼明確,人權是對「我們該作什麼」做出強力的倫理性的宣誓。(P.357)那麼,談人權就必須面對兩個問題:1.內涵(content)2.viability(可存活性)。內涵是指人權在主張什麼,作者在這邊提到的是「自由」與「義務」(但這需要更嚴格的檢驗)。可存活性是指人權相關的宣稱能否通過「開放的公正性」之下的檢驗。縱然人權相關立法不斷的更新,但這真的都叫人權嗎?Sen在這邊指出,在這本書中最核心的概念,就是指出對「公共監督」(public scrutiny)的重要性。

Ethic and Law Sen認為談人權跟談功利主義有一個基本的相似性,他們都是關於如何畫出一條社會倫理的線(routes to social ethic)但是畫的方法差很多。功利主義要求以「效益」決定我們該作什麼,但人權重視每個人的權利,重視自由及相應的義務,而這必需要經過倫理上的肯認」(P.362






Beyond the Legislative Route 不是什麼東西都是法律說的算,確實強調立法的主張與倫理性的人權宣稱之間,有些差異跟論辯。但國際人權團體的存在,也確實在立法程序之外,讓人權概念更被接受。作者認為對人權的保護應是無處不在,落實在社會與公民的行為當中。

Rights as Freedoms
這邊作者舉了一位很無辜的Rehana當例子,比方說我們說Rehaba應該享有以下自由。
1.          不被攻擊的自由
2.          受到基本醫療照顧使健康問題無虞的自由
3.          不要在奇怪的時間,接到怪鄰居打來的電話的自由
4.          處於安靜環境的自由
5.          免於恐懼的自由

這但這五項自由不是都那麼理所當然,第一第二項看起來沒啥問題,但第三項要稱作「人權」好像沒有足夠的社會關連性。第四項可能對Rehana很重要,但顯得有些自我中心。第五項談到免於恐懼。那就必須談到到底是在「怕什麼」,同時必須解決掉什麼東西。這邊也需要理性的去思考「怕什麼」以及理性的消除他。(EX:亞當山德勒的電影「天方夜譚」裡面有一個董事長因為很害怕細菌所以不敢跟人擁抱。)在第五項的情況下就必須進入公共監督與評估。(在這邊應該有指責美國在911事件後對恐怖主義對度的恐懼),還必須考慮到裡面是不是有必然存在的偶然性,讓社會與國家無法消除這類「恐懼」的發生

Opportunity and Process Aspect of Freedom Sen把自由分成「機會」(opportunity)與「過程」(process)兩種觀點。無論一個人很想去跳舞但被迫在家,或是反過來被迫去出門,都是違反了過程性的自由。
但機會性的面向不只是他被迫去坐某件事情,而且是「別無選擇」,比方說「被迫出門」他還可以去其他地方,不一定要去跳舞。
機會性面向強調的是cability,人們需要有真實的機會去實現其所要的function。然而「過程」的面向,提供了比機會更多的思考。比方說主張不能「未審先關」,便是在要求一個合理的過程。

Perfection and Imperfect Obligation 那從人權來說:「其他人」該做什麼,這就是「義務的問題」。Sen認為談義務問題一方面要考慮「理性」行動,另一方面也必須含納「同情心」(sympathy)。
一個基本的普遍義務,必須在認真的審視之下依舊被確認能夠「實現他人的自由」而且必須注意到其重要性、影響力,個人情況與可能的效果。Sen不主張只是消極的防止人權侵害,而是當人處於一個能夠有效防止侵害的發生的位置時,就必須去作。支撐義務的,是一個普遍性的倫理需求。
這邊Sen舉了一個例子討論完美的義務跟不完美的義務,紐約曾發生一名女子在街上被砍殺,但是許多目擊者卻沒有採取任何行動去阻止的發生(註:但經查證,這個故事被證實是假的)該事件中:
1.該名女子免於被攻擊的自由被侵犯
2.攻擊者違反了不去攻擊或謀殺他人的義務(這是一個完美義務)
3.其他人違反了去防止攻擊和謀殺發生的義務(這是個不完義務)
而這些缺失都是連帶相關的,在倫理結構下形成複雜的權利與責任網路。不完美義務牽涉到「其他人應該去幫助」的義務,這無論在法律或倫理上,都難以避免其曖昧不明之處。

Freedom and Interests Sen在這裡引述Raz的概念,認為「人權的基礎是在於為其他人的利益所採取的行動」。Sen在此質疑:人權跟利益有那麼不好分嗎?他舉第八章的例子說,你把窗簾拉開,讓一個人方便打電動,這跟利益無關,但是玩電動卻是他的自由。因此利益跟自由有很明顯的分別。如果只有利益來考量,我們似乎無法解釋為什麼要抗議反對出兵伊拉克,相對的,重視自由,是因為自由牽涉到個人的「選擇」,因此不適合以利益為基礎進行討論。

The Plausibility of Encomic Rights Sen認為社會經濟權利蘊含了對全球正義的關懷。但這「第二代人權」很容易受到質疑,最有力的兩個質疑者是CranstonO’Nell。作者將前者的質疑稱為「制度性批判」後者稱為「可行性批判」。

制度性批判是說,這類權利在權利義務的關係人上不明確,不知道誰來負責幫誰。Sen對這類批判的回應是:同前所述,人有所謂完美與不完美義務。所謂的第一代人權,比方說免於被暴力謀殺,看起來很理所當然對「他人來說」其實也只是不完美義務。社會經濟權利,同樣地,也是包含了完美和不完美的義務。當然制度能夠協助經濟與社會權利落實(比方說社會福利相關法案),但這類權利,在倫理上也有不可忽視的意義。(回應前面對法律的討論)

可行性批判則是說,亞、菲、南美這些國家本來就很窮很弱,你要他拿什麼來落實這類權利。Sen的回應是,就像功利主義要求極大化效益。人權該要求的便是極大化人權的落實。講起來,不只是社會經濟權利,要實踐自由權也是要有一些條件阿,不能因為做不到就說這不是一項權利。

Scrutiny, Viability an Use 這邊要處理的問題是「如何判斷一項對人權的宣稱是可接受的?」Sen認為這需要理性的監督。在不同的社會基礎下,人權的概念可能不斷的被翻西,各式各樣的人權概念會進行辯論,可能對抗,也可能整合。然而在人權和理性思考之間,前面所提到的「客觀性」將扮演重要角色。人權的「可生存性」就在於期能否通過公共的檢驗。相對於普遍性的架構與全然的排斥人權概念,Sen以公共的討論與檢驗開闢出另一條道路。










Ch.18 Justice and the World

一開頭這段應該是告訴我們主張功利主義大Mill跟經濟學家李嘉圖,在預想到大飢荒可能發生的時候,不會只是在算利益,還是會想到「這些人好可憐,現在該怎麼辦」

Warth and Reasoning  對抗不正義,可能出於憤慨也可能有所論據。Sen引用Wollstonecraft這位女性主義的例子,她是女性主義者但其所關懷者並不只是女性權益,更是各種集體性的不平等,比方說美國黑奴。Sen舉這個例子告訴我們,我們的憤慨一開始是出於對眼前事務的不滿,但這進而會給我們動機去研究潛藏在這些事件背後的不平等。憤怒與理性在此得到了共存。Wollstonecraft正是實際應用了本書所主張的理性概念。要去決定何謂正義並不是唱獨腳戲,而是要從不同環節、不同面向加以思考,這就是本書所說的公共理性。

Justice Being Seen to Be Done 什麼公共理性在正義理論具有其地位?因為你不是只討論一件事情的價值(例如女權)是否值得捍衛,而是要探討其是否符合社會正義。這超越了工具性的概念,而能夠讓正義理論更具有「可生存性」。很顯然的我們會用工具性的方式去做裁決一件事情「seen to be just」但我們應該在更普遍。
的基礎下,去看一下事情。讓這件事「seen to be done

Plurality of Reasons & Impartial Reasoning and Partial Ordering 多元的理性,一方面顯示了所謂「客觀的價值」在現實中可能存有著分歧。不同形式的關懷,也可能為「多元理性」留下空間,比方說不同類別的平等和自由。一個既使理性思考後的判斷,也可能是有所偏的排序。而我們根據這些「在不同的個人理性思考下」形成之有所偏的排序。但作者認為可以從這些「有所篇」中尋找出「公正」。作者舉例孔多賽和亞當斯密主張廢奴能讓世界遠離不正義。其實他們並沒有真正的去考慮各種在制度上的可能變項。他們不是的所有情況都想過才去做判斷的,而只是片面的覺得AB好。然而我們有可能從這類有所偏的的排序中得出符合公共理性的結果。這兩者的一致性中,所潛藏的便是正義的概念。

The Reach of Partial Resulution我們可能有各式各樣不同的排序,公共監督的意義就在於我們能夠藉由這些「有所偏」的排序往前走多遠

A Comparative Framework在我們無法有一個絕對的正義標準時,我們難免必須去「比較」

Justice and Open Impartiality 作者認為,如果我們思考的是「公正」的概念,所以公共理性思考下的正義,是可以超越邊界和地區的。但這需要兩個原則:首先是相互依賴的利益。相互依賴的利益甚至包含一個國家會因為他國的生命和自由而感受到不正義。

Non-Parochialism as a Requirement of Justice 作者引用2005年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對未成年人施行死刑違憲的判決。大法官Roberts代表少數的不同的意見,認為如果我們依賴一個德國法院的決定,去裁量我們的憲法,這豈不是讓美國總統免於承擔責任嗎?Ginsburg則是代表多數意見:為什麼我們不能像以前唸書時一樣參考其他法院的智慧?Ginsburg的概念符合亞當斯密所主張的,我們應該在思慮上避免落入在地主義、民族主義或地域主義。亞當斯密認為我們應該著眼於其他人(eyes of the rest of mankind)。

Justice, Democracy and Global Reasoning 我們可能透過公共理性去實踐民主,「透過討論去治理」可以免於自我中心,也可以免於地域主義。如果說民主有助於公共理性那我們就不該把「全球民主」的概念放在冰箱裡。Sen強調國際組織、Ngos和新媒體的角色,認為我們可以在這些現有的管道之下去落實參與機制,促進全球民主。

Social Contract versus Social Choice Sen說本書乃深受到社會選擇理論的影響。之所以走向「社會選擇」而非「社會契約」是因為感受到社會契約在實踐正義概念上會有所窒礙。例如說羅爾斯,他的正義需要實踐在一個理想的制度下,但是,那如果社會不處於那麼理想的制度下該怎麼辦。如果按照社會契約的想法,我們就難以讓這樣的社會變得更完美。

Differences and Commonalities  Hobbes在利維坦中認為,人是「不友善、野蠻、而且短視」。但某種意義上,這似乎也是種討論正義的起點。藉由確保生命與capabilities免於被剝奪,開啟了各種對正義理論的討論。然而對這些理論的辯論,往往注重其中的差異性而非相似性。然而無論如何Sen的理論都得益於前述學者的致力活動
Sen認為,討論正義,其實要先搞清楚人「是什麼」,以及「人該做些什麼」,人類有著某些基本能力:理解、同情與討論。作者認為我們不該是獨善其身的思考正義而是要走出孤立,去思考及回應人類所面臨的問題。互補,將是強化正義理論的基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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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無罪。自由人:寫一封明信片給正義